第一条 为使校园影音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校园影音在学校中的宣传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影音是以动态视频方式报道学校新闻,反映师生员工校园文化生活为主的校园视频媒介。其人员构成以学生为主体,由党委宣传部直接负责领导和指导。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指定专人作为指导教师负责校园影音的日常管理。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校园影音的整体运作、日常管理与建设工作;
2. 指导学生的业务工作,负责招聘、培训、考核、监督校园影音工作人员,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3. 安排校园影音工作人员拍摄学校重要新闻,做好日常采访和节目制作工作;
4. 负责审查校园影音节目,及时安排在学校各校区学生食堂及宣传思想工作网络上进行播放;
5. 定期召开校园影音工作人员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讨论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
6. 每学年召开一次工作年会,评比表彰先进工作者,并做好毕业学生的欢送工作;
7. 做好校园影音网页的管理、检查、监督工作,定期发放工作补贴;
8. 定期向领导汇报校园影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校园影音的日常工作由经选拔产生的节目组组长具体负责,节目组工作人员的招聘在宣传部的指导下由节目组具体组织实施,最终人选报宣传部审核批准;节目组工作人员以学生为主体,总体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有特殊才能者可特殊招聘,优先录用;所有新进人员都必须进行试用,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试用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五条 宣传部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对校园影音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校园影音工作人员的内部培训由节目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校园影音节目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 组织拍摄学校的一切重要新闻;
2.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及时制作、播出节目内容;
3. 做好视频新闻上传工作;
4. 搞好节目组的内部建设及工作人员的内部培训工作;
5. 管理并使用好摄像器材及演播室的一切设备;
6. 完成指导教师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园影音工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工作设备,自觉爱护摄像器材及演播室的一切设备,若有人为破坏,由破坏者支付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
第八条 所有摄像器材及演播室的一切设备原则上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若需使用必须提前报指导教师批准,并填写校园影音设备器材使用登记表,按规定办理和使用。
第九条 校园影音节目组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节目质量。
第十条 校园影音不得接受和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第十一条 校园影音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有关互联网的管理办法以及党委宣传部宣传思想工作网络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校园影音节目组每制作、播出一期节目,由指导教师审核后,报经部领导批准,发给相应工作补助。
第十三条 所有校园影音节目组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影音节目组的荣誉及形象,凡有违反校规校纪及严重影响节目组荣誉与形象者,一律予以开除。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